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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4·23”供水管线破坏事故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2022-04-14 发布人:办公室
 一、事故简况
 
  2021年4月23日20时30分左右,位于大兴区榆垡镇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噪声区安置房及配套工程(榆垡组团)配网供电工程工地内,工人进行电力隧道土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供水管线破坏事故,影响12088户居民用水,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北京华能振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工人,在没有确认施工范围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工程机械进行放坡作业,作业过程中将红线外地下管线损坏,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土建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华能振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对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作业。被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刘某兵处以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总承包单位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承包方开展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方案不健全、违章施工等隐患问题。被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武某东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北京恒安能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监理相关规范要求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方案不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隐患问题,未能全面落实监理工作内容。被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项目总监李某彦处以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恒安咨询公司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刘某兵作为该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得知事故情况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行政处罚。 
 
  冯某作为北京华能振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未全面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方案不健全、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故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华能振兴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2.2万元(其中维修费用11.4万元、水费0.8万元),由自来水集团向华能振兴公司进行催缴。
 
  三、工作提示
 
  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保护的直接职责。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与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加强对接,确保管线资料交底到位,针对地下管线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保护方案,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应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现场值守,实施“旁站式”管理,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主要责任。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同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管理,大力宣传落实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及时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沟通配合情况。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管线安全防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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